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55%的大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决定提交本公司在2005年4月28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已于2005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告编号 临2005-006)。
    由于工作疏漏,在公司章程条款修改说明中将关于修改利润分配办法的条款遗漏,现将该部分补充如下:
    五、其他
    3、原章程 第二百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事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公司对于补充公告上述内容对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公司2004年股东大会议案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