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05年3月21日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对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详见附件)。
    现将该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作出公告,并将全文增补到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第八章董事会报告 第(九)节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当中。
    本公司对于增补上述内容对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修改后的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8日
    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 报告期内,公司除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其他形式的资金往来事项。
    2、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3、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50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系为本公司控股的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高新区分理处贷款提供的担保。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且规模受到 严格控制,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2004年12月31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庄东辰 陈辉明 翁宇    20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