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2日上午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股份数为114979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5%,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绥芝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7为特别议案,议案10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2、《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3、《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及2003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4、《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2年末199,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分配9,972,375.00元,剩余69,914,330.85元,滚存至下次分配。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5、《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报酬的议案》:
    本公司2003年度继续聘任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拟向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2002年度审计报酬为38万元。对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审计报酬,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0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议案: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9、《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绥芝、钱竞琪、葛猛、吴廷昌、王跃堂、包文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王跃堂、包文兵为公司独立董事。
    (1)选举刘绥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2)选举钱竞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3)选举葛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4)选举吴廷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5)选举王跃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6)选举包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杨国庆、黄林涛、赵琨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另两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1)选举杨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2)选举黄林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3)选举赵琨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1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上述议案和表决结果,均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和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