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获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股东常德粮油总公司欠借款一案作出裁决(民事裁定书“(2002)湘立民保字第3号”),因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25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将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4106.56股中的8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8%)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2年12月17日起至2003年12月16日止。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