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德市粮油总公司通知, 常德市粮油总公司与湖南泓鑫控 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签署的关于转让本公司9926 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份 转让协议》因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双方协商决定终止此次股权转让,并签署了《 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书》。根据终止协议约定, 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应向湖 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金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终止协议签署 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 有关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 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