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 年 11月20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 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 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及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公司二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 修订 《规范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公司200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 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的其他人员;
    3、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4、公司200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 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袁爱平
    20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