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执字第99~105-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借贷纠纷系列案,于2005年11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系列案(2005)常民二初字第99~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5年11月10日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于2005年11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所持有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进行了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现申请人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受该股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所持有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9506万股以每股拍卖参考价1.7236元,总计16384.54万元抵偿给申请人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抵偿后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尚欠我公司余款为3196.46万元。同时,对于抵偿债务的9506万股股票,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