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及该院(2004)张法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和被执行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协商一致的意见,决定委托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2日依法拍卖该院已经冻结的常德市粮油总公司(股东代码B880269496)所持有的湖南金健米业股票(代码600127)国有法人股一亿四千六百万股。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