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与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张法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持有的金健米业国有法人股14600万股,时间6个月(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6月15日),其中继续冻结8900万股,追加冻结5700万股。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