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6日对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2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自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采用虚构购销业务的办法,将资产委托收入、大股东让利等共计11710.82万元非主营业务利润记入主营业务利润;
    2、在2000年9月19日公告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00年12月19日公告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公募增发招股意向书》中,遗漏了与武汉大学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决定:
    1、对本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公司原董事长车世炎、郑治文分别处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3、对公司董事孙圣斌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吴远海、原董事印生阶、周定贵分别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对公司原董事刘丛友、孙庆杰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