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获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2003)湘立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4106.56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74%)中的8900(万股(占常德市粮油总公司持股数的36.9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3年12月17日起至2004年12月16日止。
    相关情况请查阅200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