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出让大连铁龙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股份”)国有法人股的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司与沈阳铁路局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00年12月15 日签署《股权划转协 议》,将本公司持有的铁龙股份6741.9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5500万股无偿转让予沈 阳铁路局经济发展总公司,该部分股份占铁龙股份总股本的28.83%。
    2、 上述《股权划转协议》已获得铁道部《关于沈阳局大连铁龙股份公司国有 股权划转问题的批复》(铁政法函〖2001〗21号)、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批复大连 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函》(财企〖2001〗263号)的批准, 《股权划转协议》正式生效。
    3、 本次所出让的国有法人股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涉及任何争议事项。 本公司没有签署过包含有禁止或限制该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 不存在限制本次股权转让的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
    4、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铁龙股份国有法人股1241.9万股, 占总股 本的6.51%,本公司变为铁龙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5、本公司与受让方将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