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苏技术”)178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涉讼案件已调解或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中;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纵横国际”)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现将我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江苏技术及纵横国际追究法律责任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因履行担保责任,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南通支行支付了160万元,随后本公司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起诉江苏技术及纵横国际,要求江苏技术承担本公司因为其担保造成的实际损失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纵横国际就江苏技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南京中院判决(宁民初字〖2002〗第238号),判令江苏技术向本公司赔偿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纵横国际对江苏技术上述还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令江苏技术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纵横国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因履行担保责任,本公司另向各相关债权银行支付了17099719.87元,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已向南京中院起诉江苏技术与纵横国际,要求江苏技术承担本公司为其担保造成的实际损失17099719.8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纵横国际就江苏技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南京中院已受理此案(宁民二初字〖2003〗第140号),并已查封冻结了两被告的相应资产。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追究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宁民二初字(2002)第238号;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宁民二初字(2003)第140号。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