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合法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33,167,054股,占公司总股本31,920万股的41.72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张琉先生主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江苏宏图高科源久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为筹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源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源久公司")后续发展资金,经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国投")、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雨花房地产公司")、南京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下称"宏华公司"),设立"江苏宏图高科源久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方案主要内容为:
    1、由江苏国投发行本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资金2.04亿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当实际募集资金达到2.04亿元人民币时,以江苏国投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将募集资金中的1.53亿人民币,按照1:1的原价比例受让本公司持有的源久公司1.53亿股股权,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44.22%;当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53亿元人民币但少于2.04亿元人民币时,江苏国投将以实际募集资金减去应对源久公司增资5100万元人民币后的剩余募集资金部分折价受让本公司持有的源久公司1.53亿股股权,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44.22%。同时,以江苏国投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将募集资金中的5100万元人民币对源久公司进行增资,通过增资使源久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3.97亿元人民币。
    通过上述江苏国投受让本公司股权和对源久公司增资后,源久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源久公司注册资本为3.97亿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江苏国投代表委托人以现金出资2.04亿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51.385%;本公司出资1.83亿元人民币,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46.096%;雨花房地产公司出资510万元人民币,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1.285%;宏华公司出资490万元人民币,占源久公司注册资本的1.234%。
    2、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2.04亿元人民币,预定期限为二年。如本信托计划发行募集资金不足1.53亿元人民币,将宣告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所募集资金退还委托人。
    3、江苏国投代表委托人所持有的源久公司51.385%的股权全部为优先股,本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为普通股。
    4、本公司和江苏国投承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签署信托股权转让协议,由本公司溢价受让江苏国投全部信托股权。本公司承诺在信托期满一年时的前十个工作日,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信托资金总额的7.2%向江苏国投预付股权溢价转让款。信托二年期满时的前(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十个工作日,本公司将按照不超过信托资金总额7.2%支付股权溢价转让款和全部信托股本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托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5、本公司同意在向江苏国投支付信托股权本金每年不超过7.2%股权溢价转让款外,另每年按募集信托资金总额的5%付给江苏国投信托手续费;本次信托计划发行费、信托资金托管费以及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本公司承担,由江苏国投代为支付。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3,16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杨怀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增选杨怀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3,16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黄维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增选黄维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33,16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议案全文请参见200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宏图高科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侯波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