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该公司2002年6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新密支行申请贷款所质押的国有法人股16452万股已于2004年4月8日解除质押,同日,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452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9400万股的26.01%,占本公司总股本81000万股的19.08%)作质押,向中国建设银行新密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质押起始日2004年4月8日,质押终止日2005年4月8日。
    上述解除质押和重新质押的登记手续已于200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