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 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01年3月 17 又在上述报纸上公布了关于延期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期改为 2001年4 月10日,其它事项不变。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0日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594100400股, 占公 司总股本810000000股的73.35%。公司董事、监事、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 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议案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的百分之百通过。其余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百分之 百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春彦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