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参加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将控股子公司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1.2亿元的议案。
    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是我公司与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原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持有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现为了满足银行系统对于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企业经营、融资,我公司决定与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对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1.2亿元人民币,原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