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1日
    ●除息日:2005年7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0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于200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0,547,345.4元。其中,社会公众股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0.01元后,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1日
    2、 除息日:2005年7月12日
    3、 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0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5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红利。红利发放日前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2、国家股和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 咨询办法
    1、 咨询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
    2、 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 邮编:310009
    4、 联系电话:0571-87600267;0571-87600120
    5、 传真:0571-87600268
    6、 联系人:戴肖萍
    七、 备查文件
    1、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2004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