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胡祖光因出差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汪祥耀代为出席会议。公司董事唐信璋、林平因出差缺席本次董事会,唐信璋委托何志亮代为出席会议,林平委托汪涛代为出席会议。
    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正:
    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修改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6人时;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正:
    1.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作相应变更,修改为“总裁”、“副总裁”。
    2. 原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管理班子成员。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总裁班子成员。
    四、《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详见同时披露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五、以200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浙国资统[2004]9号文《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在内的27家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本部,所属的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事业单位进行清产合资,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
    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同意以200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以上第二项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