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4日9:30时在浙江东方集团大厦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名,代表股数(包括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222,861,977股,占总股本的44.0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逐项审议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提交的杨建新辞去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三届十三次监事会提交的陈伟保辞去公司三届监事会监事和新增叶秀昭为公司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经到会代表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杨建新辞去公司董事
    有效票222,861,977股,其中,同意票222,637,8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129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99.90%,通过。
    二、陈伟保辞去公司三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票222,861,977股,其中,同意票222,592,869股,反对票44,979股,弃权票224,129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99.88%,通过。
    三、新增叶秀昭为公司三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票222,861,977股,其中,同意票222,609,67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52,299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99.89%,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效票222,861,977股,其中,同意票222,528,42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333,548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99.85%,通过。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