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1日上午9:30在浙江东方集团大厦七楼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股数(包括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271,969,725股,占总股本的53.8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宁生授权副董事长唐信璋主持,逐项审议了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递交的刘宁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吴建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新增何志亮先生为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到会代表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刘宁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有效票271,969,725股,其中,同意票271,969,72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二、吴建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
    有效票271,969,725股,其中,同意票271,969,72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三、新增何志亮先生为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有效票271,969,725股,其中,同意票271,969,72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效票271,969,725股,其中,同意票271,969,72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