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8日下午3时在东阳蓝天白云会展中心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公司独立董事胡祖光因出差未参加本次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公司4名监事和董事候选人何志亮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刘宁生的主持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二、刘宁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长刘宁生兼任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为了集中精力于控股股东的发展,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经认真研究,同意其辞去公司董事。
    三、吴建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
    公司现任副董事长吴建华兼任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为了集中精力于控股股东的发展,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经认真研究,同意其辞去公司董事。
    四、新增何志亮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增加何志亮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1。新增董事的任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三届董事会到期日。
    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和胡一平认为,公司上述免去现任董事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所做决定。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上2、3、4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3、4议案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2。
    六、2003年11月21日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3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
    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99号浙江东方集团大厦7楼会议室。
    2、会议内容
    逐项审议:
    (1)刘宁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议案;
    (2)吴建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议案;
    (3)新增何志亮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
    (4)《公司章程》修正案。
    3、会议出席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凡2003年11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亦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4、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有效持股凭证;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出席会议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99号浙江东方集团大厦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日期:2003年11月19日-11月20日(上午9:00---下午5:00)
    5、其他事项
    ①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②联系人:戴肖萍
    ③联系电话:0571-87215678转,87213357。
    传真:0571-87215011
    ④邮编310006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委托人股东帐号: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何志亮先生个人简历
    出生年月:1951年1月
    学历:大学本科
    职称:高级经济师
    主要经历:
    1976年10月毕业于北京外经贸大学
    1975年10月-1977年10月国家高教部选派叙利亚大马士革大学读书
    1977年10月-1981年10月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商务处
    任工作人员
    1981年10月-1984年4月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任业务员、科长
    1984年4月-1986年9月浙江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任副处长(主持工作)
    1986年10月-1990年10月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商务处
    任二等秘书、一等秘书
    1990年10月-2000年7月浙江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处
    任副处长、处长
    2000年7月-2001年6月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任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1年6月-现在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任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江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件2、《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第四十四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8人时。″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7人时。″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四名。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