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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G浙东方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4-3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9日上午930在浙江东方集团大厦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股数(包括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170,591,989股,占总股本的5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刘宁生的主持下,逐项审议了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递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津贴议案;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递交的2002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章程》修正案、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度报酬议案和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报酬议案;公司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递交的监事津贴议案和公司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递交的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到会代表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四、监事津贴议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五、2002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六、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七、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八、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九、200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利润分配及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十、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度报酬议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十一、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报酬议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十二、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递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十三、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递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效票170,591,989股,其中,同意票170,591,98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到会代表持有股份的100%,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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