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仲裁和解及执行情况:
    2002年12月11日,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本公司和加拿大XCAN谷物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CAN公司)的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仲裁涉及标的金额为应付XCAN公司1,075,146.40美元,加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共计9,309,277.58元。
    2003年1月13日,本公司和XCAN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定了“XCAN谷物联营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
    协议同意双方按照以下条款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甲方(XCAN公司)同意接受且乙方(本公司)同意以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分两次支付总额1,075,146.40美元的87.5%,即940,753.1美元,作为协议执行额。第一期分期付款470,376.55美元在200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分期付款470,376.55美元在2003年2月15日之前支付”。
    本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监督下签定和履行。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XCAN谷物联营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