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仲裁的生效,将直接减少公司的本年度利润9,309,277.58元。
    一、本次仲裁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0年6月5日,位于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加拿大XCAN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CAN公司”)对本公司的仲裁申请。2000年6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和仲裁通知送达本公司。
    二、本次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1999年11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身浙江东方集团原辅料公司以本公司名义,接受浙江中润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签定三份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欧洲产油菜籽,合同号S1-00-07-00211下数量15000吨,合同号S1-00-07-00212下数量15000吨,合同号S1-00-07-00220下数量20000吨。对该代理业务由浙江省粮油食品工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999年11月25日,浙江东方集团原辅料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与加拿大XCAN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1-00-07-00211、S1-00-07-00212、S1-00-07-00220的三份销售合同,委托其替浙江中润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合同项下要求的油菜籽。但由于委托方浙江中润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没有按代理进出口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交付相应货款,公司停止了履行代理进口协议的义务。
    2000年5月22日,申请人加拿大XCAN公司委托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加拿大XCAN公司主张:公司在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履行期限内未实际履行,要求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由此给XCAN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裁决情况
    2001年9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结果为:(1)公司赔偿XCAN公司差价损失95万美元。(2)公司赔偿XCAN公司额外费用损失92643.40美元。(3)向XCAN支付由其交付的仲裁费32503美元。(4)承担仲裁员的参加开庭费用12000元,公司已以预缴款缴清。(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001年9月26日,XCAN公司的代理人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至函公司,要求公司在裁决做出之日45日内按照裁决结果向XCAN公司支付1075146.40,.(%美元。2001年10月15日,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就裁决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2001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受理了公司的申请。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公司要求撤消仲裁裁决的裁定。
    同时,为了减少损失,2001年10月10日,公司委托杭州金盛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追偿委托方浙江中润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浙江省粮油食品工贸公司的法律责任,2002年7月8日,公司一审败诉;公司继而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2002年10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就判决结果继续进行申诉。
    200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02)杭法执字第589号),根据加拿大XCAN谷物有限公司的申请,责令公司于2002年12月11日前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1)交纳执行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9,309,277.58元;(2)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如公司逾期不执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将加倍计算,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本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
    本仲裁事项在2001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在200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对其进展情况予以报告。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从目前情况分析,执行将在近期付诸实施。鉴于本仲裁已经生效,将直接减少公司的本年度利润9,309,277.58元。公司将及时披露仲裁执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含合同等);
    2.仲裁通知;
    3.裁决书;
    4.浙江省中院、高院判决书;
    5.浙江省中院执行通知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