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30日下午2时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吴建华、马志方因出差缺席,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刘宁生的主持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在三家银行办理减免开证保证金、进出口押汇业务及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700万元,公司持有该司55%股份,浩业贸易主要从事进口业务,资金用量较大。为了促进浩业贸易进口业务的顺利开展,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在以下三家银行提供担保。
    (1)同意为浩业贸易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办理减免开证保证金、进出口押汇业务及授信额度1000万美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
    (2)同意为浩业贸易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保亻叔支行办理减免开证保证金、进出口押汇业务及授信额度9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
    (3)同意为浩业贸易在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减免开证保证金、进出口押汇业务及授信额度200万美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