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下午3时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刘宁生的主持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在房地产领域的投入逐渐加大,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
    本议案尚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