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姚先国认为: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27 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 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决定。
    
独立董事签名:姚先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人汪祥耀认为: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27 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 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决定。
    
独立董事签名:汪祥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