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11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9000万元项目开发资金的议案。
    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州蓬莱”)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由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蓬莱”)和自然人股东葛庆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东方蓬莱占85%的股权,葛庆占15%的股权。由于我公司持有东方蓬莱90%的股权,因此我公司间接持有湖州蓬莱76.50%的股权。
    湖州蓬莱目前正在开发湖州市区2004-62号地块,该地块总用地面积49,999.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8,066.2平方米,预计项目总投资5.8亿元。现湖州蓬莱因资金紧张向我公司申请以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借款9000万元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年利息为8%,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