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参加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额度8000万元项目配套资金的议案
    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州蓬莱”)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由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蓬莱”)和自然人股东葛庆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东方蓬莱占85%的股权,葛庆占15%的股权。我公司持有东方蓬莱90%的股权,因此我公司间接持有湖州蓬莱76.50%的股权。现公司决议向湖州蓬莱提供额度8000万元的项目资金作为湖州蓬莱所开发的湖州[2004]6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款和后续项目配套建设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