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二十七次会 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在刘宁生董事长主持下, 就受让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东方 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400万元出资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一致通过。
    1、浙江东方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2000年8月由浙江 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共同出 资组建,置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房产公司出资980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49%;股份公司出资6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控股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20%。经出资方共同商议,为利于培育股份公司房产的拓展, 以及避免股份公司 与控股公司的关联事项,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受让控股公司持有置业公司的400万元 出资额。受让价格:经关联双方协商一致,参考原可行性方案4年期平均每年收益率 为11.7%,以控股公司对莱茵达置业的原始出资额400万元为基础,作适当溢价, 确定 本次转让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40万元。
    2、本次出资额转让后,控股公司不再持有置业公司的股权, 股份公司持有置业 公司51%股权,为置业公司的控股公司,房产公司的出资额和比例不变。
    3、本次董事会对该项受让议案表决时,其中两名关联董事进行回避, 不参与表 决。
    4、备查文件:股份公司与控股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