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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G浙东方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01-16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或"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下午1:30时在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18楼1808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总裁高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分类表决,流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相关股东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36人,代表股份3592176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07%。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95592371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8.48%;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32人,代表股份6362525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30.31%,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8人,代表股份1453319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6.92%,占公司总股本的2.88%;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1714人,代表股份490920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23.39%,占公司总股本的9.71%。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改革分置方案的议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浙江东方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东以送股的方式履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0股,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原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9217623股,同意352993253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619277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弃权316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3625252股,同意57400882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反对6192770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弃权31600股,占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5%。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874592       同意
    2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000384       同意
    3                      谢仁国         589000       同意
    4                      方佩玲         574341       同意
    5        杭州鸿源物资有限公司         499800       同意
    6                      殷志仪         450000       同意
    7                      刘宁生         449003       同意
    8                      唐信璋         429914       同意
    9                      夏鹿根         425700       反对
    10                     许高锋         419946       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姜丛华、卢方舟、丛中丽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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