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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G长投 项目:公司公告

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2001-05-08 打印

    致: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投资”)之委托, 方达律师 事务所(“本所”)就长江投资二OOO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二OOO 年修订)》(“《规范意见》”)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长江投资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长江投资及有关人 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长江投资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暨 本律师依赖长江投资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江投资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业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和证监会授予的《律师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191201、191200), 本所业已获司法部和证监 会授予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19220)。 本律师及 本所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长江投资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已于二 OO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 上述公告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三十日,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意 见》的规定,亦符合长江投资的《公司章程》。

    此外,长江投资董事会曾于二OO 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 关于更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二OO 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在上海市漕 溪北路439号建国宾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范意见》的规定,亦符合长江投资的《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25人, 代 表股份数为102,338,503股,占长江投资总股本的68.22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长江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 法规及长江投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 长江投资股东或监事会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或召 开时提出任何新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长江投资的《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方达律师事务所 顾 峰 律师

    黄伟民 律师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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