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有关情况已于2003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作了披露)。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就还款计划于近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本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承担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2、本公司承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于一年内分三次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109806元、执行费21917元。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因互为担保关系,长发集团上海物资总公司已承诺,本公司在此案中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本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的还款计划于2003年7月18日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999807.28元,该笔款项已由长发集团上海物资总公司实际承担。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