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执行通知》,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法院要求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前履行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即承担人民币2000万元及期内利息的连带责任。
    长发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已承诺,公司在此案中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该公司补偿 有关情况已于2002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做了披露 。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