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称:本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详见本公司2002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54.50元由上诉人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长发集团上海物资总公司已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承诺,为维护集团内成员企业形象,帮助本公司化解在国嘉实业担保诉讼案中的责任风险,将补偿本公司因上述案件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详见本公司2002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