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还本付息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为担保方,具体内容见本公司5月17日《上海证券报》公告)。7月9日公司收到律师转来法院根据该银行申请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本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2万元由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预缴。对此,为维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采取了如下措施:
    1、公司已委托资深律师代理该案的所有诉讼事项,并积极采取措施,以保全公司利益;
    2、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并根据有关法律及与其签定的反担保协议,起诉国嘉实业和北京和德集团公司。
    3、公司控股股东长发集团下属的上海长发资产经营公司为维护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形象,帮助化解本公司在国嘉实业担保诉讼中的责任风险,已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将补偿本公司在此案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