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2 沪二中民三 商 初字第138号 一审判决书, 判令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 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6. 8025 万元,并承担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1016.8025万元为基数, 按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的利息:同时判令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的受理 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2138万元由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有关该项担保诉讼的情况,本公司已分别于2002年4月5日和5月17日在《上海证 券报》上作了披露。
    对此,为维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有效地控制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目前,本公司正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如果本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 ,公司将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并根据有关法律及与其签定的反担保协议起诉国嘉实业和北京和德集团公司。
    3、长发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已承诺,如果本公司在此案中有经济损失, 该公 司将为本公司补偿所有损失。
    本案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