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 商 初字第173 号应 诉通知书,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嘉实业 ,要求其提前归还2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22.57万元 暂计至2002年4月25日 以 及2002年4月26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滞纳金。 同时要求本公司作为第二被 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如果败诉,将依法向国嘉实业和由其推荐的该笔贷款的反担 保方和德 集团 有限公司追索。
    本公司为国嘉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已在4月5日《上海证券报》披露。
    由于此项诉讼将可能给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故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