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 号 应诉通知书, 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嘉实业”,要求国嘉实业归还2002年3月25日到期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责任。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适时追究由国嘉实业推荐的、 该笔贷款的反担保方—和 德(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并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
    有关本公司为国嘉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已在4月5日《上海证券报》披 露。
    由于此项诉讼将可能给本公司的经营运作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故敬请投资者 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