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十一五”期间,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通过“分批借款,分批还款”批发式贷给本公司,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单个企业单个项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一般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年内将实施9000万元额度的贷款。本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和专管机构,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给下属符合要求的物流中小企业,并由大股东长发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贷款的担保方;同意由田志伟、许跃、方国宝、何咏、张文杰5位同志组成专门的贷款审查管理委员会,由田志伟总会计师担任组长。
    为支持公司在“十一五”期间现代物流产业项目的发展,共同扶持和培育本公司所属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拟与本公司签订开展物流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本次国家开发银行对本公司的重点支持,是基于本公司主业项目符合上海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对本公司的现代物流主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还将信贷审核权下放到本公司,由本公司成立专门的贷款审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审核,这是国内首个由银行将贷款审查权下放到企业的案例,作为支持这一新的尝试,本公司已经成立了由总会计师为组长的审贷会,公司审贷会将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履行项目审核和后续管理职责。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上海长发货运有限公司担保的议案》。同意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10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本公司为其提供银行借款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期为一年。(详见当日《关于公司为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