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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G长投 项目:公司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6-01-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专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启动转让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工作的议案》。为适应公司主业转型的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本公司将对商贸产业实施战略性退出,以保证公司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2006年1月19日,本公司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联股份")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公司拥有的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中的80%股权转让给百联股份,本公司控股的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仪电科技")拥有的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也一并转让给百联股份。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名称: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1号1908室

    办公地点:上海市南京东路800号新一百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企业营业执照号:3100001007074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1132203694

    主营业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货运代理(一类),普通货物运输,收费停车库,广告,音像制品,医疗器械,房地产开发,自有办公楼,房屋出租,商业咨询,附设分支机构(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该公司拥有位于宁波市中心的长发商厦和长发大酒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营业场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平

    注册资本:5690万元(人民币)

    企业营业执照号:3302001005593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03784300553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针织纺品、建材、金属、机械设备、工艺品、农产品、一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家电维修。许可经营项目:副食品的批发、零售;食品罐头、酒、冷饮、糖果、糕点、茶叶、干果、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特殊剂型食品的零售(有效期至2007年7月30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受让标的

    1.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

    2.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波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二)定价原则: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三)交易价格

    1.价格组成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货币资金、存货价值、债权数额、债务数额;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宁波长发商厦房产(含长发酒店,占地面积为4118.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330平方米)及其附属全部设施(含所占土地使用权)。

    2.转让价格

    ① 公司价值=固定资产评估值+货币资金评估值+存货评估值+应收款项评估值-负债

    ② 转让价格=公司价值×受让股权比例(90%)

    (四) 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

    (五) 审计、评估机构: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价款支付

    1、本次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2、该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百联股份向长江投资支付首付款1000万元(壹仟万元),其中包括仪电科技应收首付款100万元;

    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七日内,百联股份向长江投资累计支付金额(含首付款)达到总转让价款的50%,其中包括仪电科技应收部分;

    4、产权交割之前三日内,百联股份应向长江投资支付剩余50%转让款,其中包括仪电科技应收部分。

    (七)生效要件

    鉴于本交易涉及两家国资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须报请上海市国资委核准,由此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报告须报请上海市国资委核准;鉴于转让方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需履行包括审计、评估、公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的批准手续。

    (八) 其他事项

    1.交易各方同意在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若发现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的审计漏项或审计未发现的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由股权出让方享受和承担。

    2.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进展情况,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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