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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G西钢 项目:公司公告

立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01-11-13 打印

    立达律字非诉[2001]第08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宁特钢”) 与西宁立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就西宁特钢与西宁特殊钢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进行资产置换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此次资产置换相关的必要文件,包括关 联交易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青海金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青 金地估字[2001]第081号”土地估价报告等主体资格文件,相关决议、协议, 以及所 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交易双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西宁特钢和西钢集团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对西宁特钢和西钢集团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所有资料及证言材 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有关文件和本次资产置换的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双方的主体资格

    1、西宁特钢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青海省体改委以“青体改[1997] 第 039号”文件批准,由西钢集团以其7个主体生产车间、4个主要辅助部门的资产为基 础,联合青海创业集团、吉林铁合金厂、吉林炭素股份公司、包头钢铁设计院、 兰 州炭素股份公司、青海铝厂6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西宁特钢于1997年9月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于10月1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32000万股,其中法人股24000万股,社会公 众股8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800万股)。经过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 配售新股,截止200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58222万股,其中流通股16000万股, 占 总股本的27.48%。

    西宁特钢现持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 本为58222万元,注册号为6300001200807。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铁冶炼及金属压延加 工等。截止2001年6月30日,总资产为26.18亿元,净资产为13.39亿元。 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情形,为有效存续的 股份公司。

    2、西钢集团前身为西宁钢厂,始建于1964年,1969年起陆续投产。1996年 2月,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职工5197 人。 1997年9月,西钢集团以其部分经营性资产折股23200万股 ,联合其他六家法人单位, 共同发起设立了西宁特钢。目前,西钢集团持有西宁特钢国有法人股40832万股, 占 该公司总股本的70.13%,为该公司绝对控股股东。

    西钢集团现持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 本为75846万元,注册号为63001200165。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西钢集团未出 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3、交易双方保证,双方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基于此,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和西钢集团均具备此次资产置换的主体 资格。

    二、此次资产置换标的物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是由西宁特钢以其部分应收款项与西钢集团持有、 现由西宁特钢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1、西钢集团持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此部分土地总面积767,197.80平方米,其 历史形成情况为:⑴ 1997年10月西宁特钢成立时,西钢集团将总面积为306,210 平 方米的土地租赁给西宁特钢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⑵ 1997年10月西宁特钢以募股 资金收购西钢集团所属第三炼钢车间整体资产, 西钢集团将该车间所占面积为 89 ,30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西宁特钢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⑶ 1999年8月,西钢集团 将其认购西宁特钢部分配股的实物资产所占面积为127,231.05 平方米的土地租赁 给西宁特钢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⑷ 2001年2月,西宁特钢收购西钢集团部分优良 资产,涉及占用土地244,456.75平方米 ,西钢集团将该等土地租赁给西宁特钢使用, 租赁期限为30年。上述四综土地总面积合计767,197.80平方米, 经青海金地资产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其使用权价值为18,155.12万元。

    2、本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其构成主要如下:⑴ 西宁特钢发起设立时, 西钢集 团投入部分应收账款。截止2001年6月,其中超过三年以上期限的应收帐款15, 477 .30万元。⑵ 2001年5月,西宁特钢收购西钢集团下属16家经销分公司整体资产, 其 中涉及部分应收账款。截止2001年6月,其中超过三年期限的部分1,152.06万元。⑶ 截止2001年6月,西钢集团所欠西宁特钢款项336.44万元。上述三项合计为16,965 .80万元。

    3、根据西钢集团承诺及其与西宁特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置换的土地使用权系西钢集团合法拥用的资产,西钢集团对其拥有完全的 所有权和充分的处置权。西钢集团保证未对该部分资产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质押或第三方追索等他项权利,且该土地使用权目前并不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 仲 裁和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等产生冲突的情况。

    三、此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合同

    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西宁特钢和西钢集团已于2001年11月9日签署了《资产置 换协议》。此次关联交易已经西宁特钢二届五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还须提交西宁 特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即此次资产置换的程序将严格按照西宁特钢《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置换价格将依据交易实施时标的物的评估价值确定。

    鉴于该《资产置换协议》已对交易内容、金额及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的约定, 故 置换协议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 和个人利益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审查,该《资产置换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此次资产置换的授权和批准

    1、在此次资产置换中,西钢集团聘请了青海金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标的 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  日 , 评估价值为 18255.12万元,并由金地公司出具了“青金地估字[2001]第081号”土地估价报告。

    2、西宁特钢已于2001年11月9日召开二届五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此次资产置 换事宜。由于西钢集团是西宁特钢第一大股东,此次资产置换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因 此,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以全票通过了该议案。

    3、此次资产置换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将依据青海金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 公司的评估价值确定,总计为18,155.12万元。

    4、此次资产置换事项尚待西宁特钢股东大会的批准通过。

    5、待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西宁特钢需到青海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过户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的此次资产置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西 宁特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合法过户给西宁特钢拥有。 本次资产置换不存在 法律障碍,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资产置换有关事宜法律程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立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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