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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项目:公司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3-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召开了2006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405,819,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显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予以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1、通过公司三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2、通过公司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3、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4、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决定本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送股或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5、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

    1、陈显刚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2、刘克林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3、李全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4、汤巨祥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5、林仁熙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6、黄斌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7、陈岩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8、范增裕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9、杜鹏环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10、薛广志先生为公司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11、唐伟明先生为公司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405,819,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及新任董事、监事简历已经于2007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特聘请辉湟律师事务所任萱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此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西宁特钢《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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