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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对方名称: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协议互保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91468万元,占公司2006年中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21% ;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38100元,占公司2006年中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8%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融资能力,更好地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本公司于2007年3月2日与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约定双方相互为对方在银行借款提供30000万元额度保证担保。
    同时本公司解除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30000万元额度的《贷款互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16亿元,法定代表人:毛小兵,住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经营范围:投资和经营矿产资源及能源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除外,涉及资质证和许可证经营的除外)。
    截止2006年11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46.27亿元,公司负债总额为86.4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9.1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自愿为对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2、就单笔贷款担保而言,协议双方提供的互保责任应符合“金额对等、期限对等” 的原则;
    3、双方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肆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商定的期限为准;
    4、双方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如因贷款逾期等导致借款银行向担保方追索债权,使担保方利益受损,应由贷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方以货币资金或担保方认可的资产加以补偿;
    5、协议双方均应主动接受对方对自身资产、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向对方提供贷款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及时向对方报告己方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6、协议双方实际履约能力可能存在不对等情形,若借款方未及时还贷的,应于贷款期限届满3日内,向保证方提供相应数额的抵押或质押形式的反担保。在该期限内未提供反担保的,应按保证人承担责任数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且保证人有就其承担保证责任数额范围的追偿权。
    四、董事会议召开情况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三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同意公司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银行借款保证担保,此事项还需提交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除此次向西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0000万元担保额度外,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情况如下:向兰州中煤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担保、无锡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845万元担保、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240万元担保、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提供2100万元担保、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1400万元担保、青海金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670万元担保、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10113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矿冶科技公司提供24200万元的担保、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5400万元担保、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500万元担保。
    截止本公告公布之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为91468万元(实际发生61468万元),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贷款互保协议;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