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 4月10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83号谊德大厦“三峡水利”公司会议室召开, 应到 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牟世富、许小玉、李莉玲列席了会议, 符合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的报告》。
    2002年3月29日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41 号《关于给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和平内部通报批评的通知》, 对 此,公司高度重视,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提出的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要求对 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针对通知中指出 的问题,公司组织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法规知识 进行了深入学习,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上市公司为其他单位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着 严格自律,对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制定了相应的 整改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结果
    经自查,本公司存在如下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1、公司未及时披露为四川三峡果汁厂提供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 分别于2001年3月16日、3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以及公司 2001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作了补充披露。
    2、公司未及时披露于1996年12月9日、1997年7月29日、1998年1月6日、 1998 年12月8日、1999年9月15日、2000年6月5日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万州电力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提供的六笔担保,金额总计8460万元; 现万州公 司已偿还到期贷款540万元,尚余7920万元,其中有7160万元的借款尚未到期,相关合 同正在履行。上述担保事项公司经自查发现后已于2002年3月16日、3月20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告”及“公司2001年 年度报告”中作了补充披露。因公告时其中几笔担保的“定额借款保证担保书”未 查找到,没有公告担保期限或有误,现将查找出的“定额借款保证担保书”等的有关 内容补充或更正如下:
    1)、1996年12月9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县市分行1300 万元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1996年12月9日-2001年12月9日,已偿还 540万元, 现余760万元,已逾期,本公司将督促万州公司立即偿还此笔贷款。 补充内容为:担 保责任自保证范围内全部债务连带清偿完毕后终止。
    2)、1997年7月29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县市分行营业部 14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1997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 补充内容 为:保证责任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为止。
    3)、1998年1月6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县市分行营业部1000万 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1998年1月6日--2003年6月5日。补充内容为: 保证责任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为止。
    4)、1998年12月8 日本公司为万州电力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州分行营业 部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1998年12月8日--2004年1月8日, 原公 告担保期限为1998年12月8日-2004年1月8日, 现更正为:保证责任为借款之日至借 款到期后两年为止。
    5)、1999年9月15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1000 万 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1999年9月15日--2004年9月15日,原公告担保 期限为1999年9月15日--2004年9月15日, 现更正为:保证责任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 期后两年为止。
    3、公司于2002年1月9 日刊登的关于应收大股东及关联方款项的公告中未及时 披露欠款单位重庆市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且少计应收款项 13935743.95元,其中:13191629.78元为垫付的农网改造资金,其余为暂借款。上述 事项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2001 年 年度报告作了补充披露。
    4、经本公司认真清理、自查,目前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
    二、公司针对上述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结果的整改措施
    1、对上述担保及应收帐款事宜,公司正积极与大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 争 取以督促偿还借款、转移担保等形式解除公司为大股东提供的担保及收回公司款项, 同时,积极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以维护本公司及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此,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整改措施:
    (1)公司已在200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修改了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人议事规则》、建立了《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此前公司已修改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并就上述担保、 应收帐款事项依据公司自查情况正进行整改并已作了 补充披露;今后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履行有关事项的决策 审批程序。
    (2)进一步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整理、审核、公告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层的法制 水平和信息披露意识;并针对下属分、子公司信息披露意识不强、信息上传不及时 的现状,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严格执行相关奖惩条款, 以 保证公司信息的及时披露。
    (3)加强公司档案管理,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文件资料的清理、审查和归档,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规范。
    对上述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深深致歉并郑重承诺:公司将切实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