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大股东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电)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256号文《关于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收购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该会对新华水电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本公司及新华水电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