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公司起诉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德实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渝中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受理了该案(相关公告见2005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谊德实业
    法定代表人:孙缃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伟,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强,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行渝中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发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鸣,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翼,该支行职工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2000年10月30日本公司与谊德实业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与谊德实业、农行渝中支行三方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和《企业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向农行渝中支行按揭借款的形式购买谊德实业修建的谊德大厦第26楼,面积为1362平方米,每平方米4,800.00元,总计价款6,537,600.00元。本公司首付1,961,280.00元,其余款项通过向农行渝中支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因谊德实业不能按期交房且该房至今无法使用,经双方协商,本公司于2001年3月2日与谊德实业达成《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将本公司原购买的26楼变更为12楼,价格下调120元每平方米;2、该协议是《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后,本公司按《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企业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的义务。但谊德实业在与本公司签订《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时,已将谊德大厦12楼抵押给了农行渝中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第一次抵押期满后又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农行渝中支行在对谊德大厦抵押情况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既全额收取本公司交付的购房款又一再同意谊德实业将12楼抵押给自己,从而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本公司与谊德实业签订的《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确认谊德实业与农行渝中支行对谊德大厦12楼抵押的约定无效,此房屋的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判令谊德实业给本公司办理产权证书;2、判令谊德实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情况:
    2005年12月28日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64号),该院于2005年11月2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42,968元、其他诉讼费6,404元,共计49,102元由本公司负担。
    3、认为本公司于2000年10月30日与谊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法有效。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议。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该案对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