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四川富农微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农公司)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和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出资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相关公告见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富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伦,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生福,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人):恒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胜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忠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1997年9月22日富农公司、万州公司、恒联公司签订了《关于合资经营开发五桥月亮湾温泉旅游文化村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富农公司原独资兴建的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月亮湾温泉旅游文化村项目的实际总投入为股份基准(实际总投入包括三方共同认定的前期费用),转让40%股份给万州公司、20%的股份给恒联公司,股本金的确定以富农公司实际已发生的投资金额约2200万元为依据,由恒联公司、万州公司共同派人进行审计,经三方认可后,再按资金投入的具体时间计息(年息率计15%)。富农公司认为协议签订后,万州公司、恒联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此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万州公司继续履行出资合同,并支付出资款24,016,121.00元,并按15%年息率支付1997年12月2日至2005年3月28日的同期利息;2、判令被告恒联公司继续履行出资合同,并支付出资款12,658,060.00元,并按15%年息率支付1997年12月2日至2005年3月28日的同期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恒联公司对富农公司诉讼请求有异议,于2005年8月19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富农公司归还800万元土地代征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富农公司承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予以受理(相关公告见2005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三、判决情况:
    2005年11月9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1号),该院于2005年10月26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富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380元,其他诉讼费76,620元,共计270,000元由富农公司负担。
    2、驳回恒联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2元,共计10,052元由恒联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该案对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