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2日本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黄万钧、王可富(以下简称:原告)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基于万州公司分别于2000年1月10日、4月4日收取黄万钧、王可富集资款2万元,并约定分别于2001年1月10日、4月4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万州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05年3月28日,原告得知万州公司已将其全部财产(即鱼背山水电站的拦水坝、泄洪洞等财产)抵押给本公司,并认为万州公司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万州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书》和《抵押、质押合同》无效(公告见2005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